中共邹平县委文件
邹发【2004】25号
中共邹平县委 邹平县人民政府
邹平县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试行)办法
(2004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省、市关于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
(一) 计划生育率低于96%。
(二)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中最终得分不满800分。
(三) 在省、市考核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
(四) 违反计划生育“七个不准”和“十二个不得”,发生恶性案件的。
(五) 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低于95%。
(六) 各项法定奖励政策落实率低于95%。
(七) 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告或列入重点管理的。
(八) 多胎生育率超过1%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内出现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
(二)年内出现出生人口漏报的。
(三)选择性引产的
(四)在省、是考核中出现失误,严重影响县考核成绩的。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直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 齐抓共管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最终得分不满80分的。
(二) 选择性引产的。
(三) 年内出现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
(四) 年内出现出生人口漏报的。
(五) 在省、是考核中出现失误,严重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
第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领导及法定代表人、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度和重点管理期间的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评先评奖、晋职晋级资格,不得提拔、重用;对应负责而已调离岗位的,实行追踪处理;对已提拔重用的应按照程序予以免职或降职等。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干部的开除公职,是职工的给予除名,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对党员、干部、职工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标准,高额征收。
第五条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提出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并通报各镇(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人民团体、各行业在组织综合性评比和个人评比。组织部门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要把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审查;各级各部门在向上一级推荐先进集体、个人或拟提拔领导干部人选时,应附有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查材料。凡无计划生育审查材料的,不予审报。必要时,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各单位,在组织评先树优和干部选拔时,凡发现应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出现应予“一票否决”情形而当年度未被发现的,在发现年度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现应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随时发现,随时由审批机关予以否决,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第十条 各镇(办)、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开发区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县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