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负责人:张 磊
服务电话:0543-4322162
一、教育督导评估办事程序:
1、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评估通知书;
2、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3、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形式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性督导);
4、向被督导单位提出反馈意见,通报督导评估结果。
二、县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特色学校评估验收程序:
1、申报学校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2、依据评估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确定评估验收的学校;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4、对验收合格的学校予以通报、授牌;
5、从评定之日起三年内,由教育督导室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三、来信来访办理程序:
1、对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进行认真登记;
2、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办理;
3、对拿不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转送、转交工作;
4、信访事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予以答复。
服务电话:0543-4322162
一、教育督导评估办事程序:
1、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评估通知书;
2、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3、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形式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性督导);
4、向被督导单位提出反馈意见,通报督导评估结果。
二、县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特色学校评估验收程序:
1、申报学校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2、依据评估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确定评估验收的学校;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4、对验收合格的学校予以通报、授牌;
5、从评定之日起三年内,由教育督导室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三、来信来访办理程序:
1、对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进行认真登记;
2、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办理;
3、对拿不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转送、转交工作;
4、信访事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予以答复。

